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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体育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年10月第1期)
2022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9处,现通报如下:
存在后厨环境脏乱、地面破损、水产宰杀与洗消区域混用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后厨环境脏乱、地面破损、水产宰杀与洗消区域混用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销售食品未标明价格的问题,经核查认定属于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元。
存在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加工区环境脏乱、地面有油水污渍、垃圾桶盖未及时关闭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问题,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问题,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5万元。
存在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超出许可或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7062.55元。
存在在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予以警告。

2026-01-15 20: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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